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需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通过取消服务贸易行政许可、简化银行单证审核等改革措施,促进了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但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得到大幅简化的同时,本外币政策不一致、特殊监管区内区外政策矛盾、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重复监管等问题,削弱了监管效果。
本外币政策差异削弱了监管效果。一方面,服务贸易政策宽严程度不同。目前,针对国际运输、对外劳务合作费等11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需要完税的项目,均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但跨境人民币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仅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同一项服务贸易支出,由于政策的不同,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难以把握尺度,易出现企业以跨境人民币替代外汇支付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情况。另一方面,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违规处罚尚未明确。服务贸易外汇处罚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对银行和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对于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即使出现违规行为也在事实上难以定性和处罚,削弱了监管的效果。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区外政策冲突。根据服务贸易外汇政策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可以外币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中要求,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这两项政策同为2013年发布,且仍然有效,由于政策的不一致,银行无法操作。
利润汇出存在资本、经常重复监管问题。国际收支统计标准明确利润汇出业务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投资收益类。按照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审核原则,通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按照经常项目对其进行监管;2017年,外汇局将直接投资利润汇出正式纳入资本项目管理,并对资金汇出作出具体规范,同时在资本项目管理系统中,对于大额异常的利润汇出也进行监管。鉴于上述原因,同一笔业务银行及企业需要同时向资本及经常两个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两个部门分别对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录入系统,影响了工作效率。同时,由于审核要求不同,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时容易出现因未同时按照资本和经常的规定审核材料而出现违规行为。
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统一本外币服务贸易管理政策,堵住管理漏洞。建议尽快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制定统一的本外币服务贸易管理政策和统一的处罚规定。
尽快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增强监管效果。修订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政策,允许境内区外机构以外币向区内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使之与区外的政策保持一致;建议按照交易性质,将利润汇出业务统一纳入服务贸易管理中,进一步明确利润汇出业务的日常监管和事后核查牵头部门,整合系统监管功能,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提高联合监管水平。建立人民银行与外汇局的信息共享及定期沟通机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交流,共同监管,加大对异常企业的核查力度;加强外汇局资本与经常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于各自业务系统中的异常预警信息定期进行交换,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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