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 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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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表示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此举也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
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四是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也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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