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行动进行时,香港证监会一日之内公布3起处罚!
2019年5月16日, 香港证监会分别公布了对王灿、黄凤英和曹贵子等人的处罚,具体相关情况如下:
证监会禁止王灿重投业界30个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河国际证券)前持牌代表王灿(男)犯有失当行为而禁止他重投业界,为期30个月(注1)。
证监会发现王曾在2014年9月请求友人开设证券帐户,并透过该帐户进行长达至少九个月的个人买卖活动。
王在2014年11月协助中国银河国际证券为一名潜在客户准备委聘前文件时,得知一宗关于收购林麦集团有限公司(林麦)的建议的相关资料。
王接着透过友人帐户购入林麦股份,并在林麦于2014年12月3日就建议收购发表公告后两天卖出股份,从中赚取7,800元的利润(注2)。
王未有向当时的雇主披露在该友人帐户中的个人买卖活动及实益权益,违反了中国银河国际证券的员工交易政策。他亦违反了员工交易政策的另一规定,即员工不可根据与雇主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有关的股价敏感资料或机密资料进行买卖(注3、4及5)。
王被处以7,800元的罚款,相当于他在买卖林麦股份中所赚取的利润(注5)。
证监会在决定对王采取纪律处分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王对自身行为感悔意,并愿意接受证监会的纪律行动。
备注:
1. 王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在2013年4月9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隶属中国银河国际证券。王由2019年5月16日至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被禁止重投业界。
2. 林麦(现称为道和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于关键期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9.3段规定,持牌法团应设立程序,以确保其雇员不会因为基于掌握即将向市场发表,及一经披露预计将会对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非公开资料,而导致有关雇员得以(为该持牌法团、雇员或某客户的利益)就证券进行交易。
4. 《操守准则》第12.2段规定,持牌法团须执行有关雇员买卖的程序及政策,并须积极监察雇员帐户及其相关帐户的买卖活动。
5. 《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诚实及公平)订明,持牌人应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证监会暂时吊销鼎成证券主席黄凤英的牌照八个月
鼎成证券有限公司(鼎成证券)主席兼负责人员黄凤英(女)因试图营造证券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暂时吊销牌照,为期八个月,由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注1)。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黄唆使一名朋友协助,由该朋友透过另一家经纪行在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8月5日期间就环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环科)的股份,以及在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就天津天联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联)的股份进行交易。
黄承认其行动(包括利用其本身及家人的鼎成证券帐户进行上述交易)旨在为环科及天津天联的股份营造成交量,藉此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该等股份。
证监会认为,黄的不诚实及蓄意行为令其作为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黄有悔意和坦诚认错,以及她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黄自1998年5月18日起获证监会核准担任鼎成证券的负责人员。
康宏前董事曹贵子在证监会与廉政公署采取行动后被检控
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廉政公署于2017年12月采取联合行动后,廉政公署今天以串谋欺诈罪起诉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环球)前执行董事曹贵子(男)(注1)。
曹被指称在关键时间,透过安排康宏环球的附属公司以超过8,900万元的代价收购一家由他拥有的投资公司,藉以串谋欺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康宏环球的董事会、股东和投资者。曹将在今天稍后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证监会将会就此案继续与廉政公署通力合作。
备注:
详情请参阅廉政公署的新闻公布
网址为:https://www.icac.org.hk/tc/press/index_id_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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