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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允许金融控股集团投资辅助金融业务 总资产占比不得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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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各类保险公司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而这也意味着,实际控股超过1家金融机构的,都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央行强调,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央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央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央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据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同时,《办法》还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央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但央行表示,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

  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根据介绍,央行将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同时,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此外,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

  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

本文标题:央行:允许金融控股集团投资辅助金融业务 总资产占比不得高于15% - 中国人民银行动态-中国央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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