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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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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担保(Foreign Exchange Guarantee)

什么是外汇担保

  外汇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的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例如,当外商来我国投资或与我国境内企业经营某些项目时,对能否获得可靠保证,以收回投资或避免政府政局变动所带来的风险,而提出要求我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金融机构向外商提供担保,就是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合作双方解除顾虑,增加信任感,既保障双方合理权益,又能给予双方资金融通的方便,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规定,以上所说的担保人仅限于我国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即只有这两类单位才能提供外汇担保,其他单位(如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不能提供任何性质的外汇担保。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办理外汇担保业务过程中,通常要求另一单位对委托人进行反担保。所谓反担保即是指委托人(即申请担保的单位)申请担保时,担保人为了避免申请人违约等方西的风险,要求申请人寻找第三方面再进行担保(即向担保人担保)。一旦出现受益人(即债权人)向担保人索偿,而且已完全具备各种索偿条件时,担保人一定付款,在此,担保人可立即向提供反担保的单位按反担保协议索赔。目前,我国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于每一个申请担保的单位一般都要求其寻找合适单位提供反担保。

  外汇担保是以担保单位开具保函的形式进行的,所谓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简写为L/G)就是指提供担保的单位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一种有条件随忖款保证凭证。每份保函都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即担保金额)和确定的担保期限,并在有关责任条款上列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以及索偿的办法。保函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一个是申请人,即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向担保人申请开立保函的单位,如投标人、接受合同人、承包人、债务人(借债单位)等;另一个是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收到保函并凭保函索偿的人,如招标人、授予合同人、业主、债权人等;再一个是担保人(Guarantor),即保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即被保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机构。

  外汇担保在其保证付款的责任上,担保人不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而负第二性付款的责任,即是在被保证人(即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条款时,担保人才负付款之责。但保函一经开出,如果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其应尽责任或拒不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担保人就要无条件地承担付款的责任。所以,能提供担保的单位在对外开展外汇担保业务时,必须树立“担保等于负债”和“担保等于融资”的概念,不能随便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外汇担保的种类

  我国有权对外行使外汇担保的单位仅限于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中又以外汇指定银行为主)。目前,外汇指定银行所办理的外汇担保业务按其开出的保函的作用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信用担保,另一类是融资担保。

  (一)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即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利用本身特有的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出具银行担保保函,从而促使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经济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目前,我国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所提供的信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担保

  借款担保是指银行(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借款人)的申请,向贷款人出具保函,保证借款人按照借贷合同规定的要求,按时偿还所借款项的本息及有关费用。如借款人无力偿还所借款项,担保人将要无条件地履行还款责任。

  2、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开出投标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投标后履行以下责任:不修改原报价,不撤回投标,中标后一定与招标人签订供销或工程承包合同,并按招标人规定的日期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如投标人未能履行这些应尽的责任,担保人则予履行赔偿责任。

  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是从银行开出保函日至开标日,有时也再加上3~15天的索偿日。如投标人中标,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时为止。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3、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进口商按贸易合同向出口商预付定金时,要求出口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保证一旦出口商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时保证偿还进口商预付的款项及利息;另一种是在得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当招标人(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10%~25%左右)的工程预付款时,要求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保证当承包人不履约或不按合同规定使用预忖款时,银行(担保人)保证赔偿业主的有关损失。预付款保函一般都要注明具体的失效日期,以便担保人到期注销保函。

  4、租赁担保

  租赁担保系指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出租人的要求委托银行(担保人)开出租赁保函,保证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责任,并按时支付租金。否则,将由担保人履行赔偿责任。租赁保函的金额一般为租金金额。

  5、付款担保

  付款担保即是指银行(担保人)应进口企业的要求,向国外出口商出具付款保函,保证在出口商按规定交运有关货物或有关技术资料后,进口商一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否则,就由担保人在收到出口商的索偿通知后偿付进口企业应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项。

  6、加工装配业务项下的进口担保

  在加工装配业务项下,为保证加工企业(进口方)在外商(出口商)来料后能如期加工出口,银行(担保人)应加工企业的要求向外商出具信用保函,保证加工企业在收到与合同规定相符的原料或原配件后,以该原料或原配件加工装配,并按规定将产品交付外商或其指定人。如加工企业无力履约,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价款及其附加利息时,则由担保人负责偿付。

  (二)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即是指银行(担保人)利用本身的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使申请人取得了一种资金融通的便利,避免其垫付一笔资金。目前,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延期付款担保

  当进口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口货物(特别是大型的机械设备)时,国外出口商要求我进口企业委托银行开出保函,保证在进口企业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通常为90%~100%)时,定期归还有关货款和相应的利息。保函金额即为合同规定的货款金额。

  2、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

  在补偿贸易合同签订时,国外出口商(设备提供方)要求我进口企业委托银行出具保函,保证我进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如期保质保量地向出口商提供产品,否则,将由担保银行负责赔偿全部应还的款项。

  3、保释金担保

  保释金担保即是指为保释因撞损海港码头设施或其他船只或因走私等触犯他国法律而被扣留的本国船只,由船方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给当地法庭一份保函,保证船方或运输公司将按照法庭判决赔偿有关方面的损失。法庭接到银行保函后,即可以此作为保释金,将被扣船只放行。该项保函的金额通常由当地法庭确定。

  4、透支担保

  透支担保是指我驻外机构(含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得到当地银行的资金融通而需在当地银行开立透支帐户时,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由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我驻外机构的委托开出保函,保证我驻外机构按透支契约的规定及时向帐户行补足所透支的金额。否则,将由担保银行代为补足。该项保函的金额一般为透支契约规定的透支限额。

外汇担保的操作程序

  外汇担保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后出现的一项新的外汇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在担保方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以下介绍的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外汇担保机构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一般操作程序。

  1、洽谈

  担保人初步与申请人洽谈时,应先行了解申请人的背景,如企业的业务概况、营运计划、信誉情况、过去业绩等。然后洽谈其申请担保的内容,如采购商品的名称、与国外商人谈判的要点、分期付款的条件、对外借款的条件、项目的有关资料等。对与国外尚未洽定条件者,担保人在与申请人洽谈时,还可提请申请人与外商谈判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2、申请

  经初步洽谈,担保人如认为原则上可以考虑,则要求申请人填具担保申请书,详述申请担保的内容、担保金额、保证期限、偿债计划或付款条件、开出保函的方式、双方的职责等,并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商务合同(副本)、有关单位的反担保文件、保函格式等资料。若申请人属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次申请开立保函时,还需提交全套的审批文件、合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营业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3、审核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担保人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担保项目是否已办好报批立项手续;是否纳入国家有关的计划(如利用外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等);商务合同是否合适,有无大的失误;项目引进的技术设备是否为我国急需,是否适用;价格条款是否合理;项自的国内各项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等等。

  4、调查

  在审核的同时,担保人还要对申请人及国外受益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申请人的调查重点是调查申请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技术人才、经营作风、项目的配套情况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应有的履约能力。对国外受益人的调查主要是了解其注册和实际资本及实业资产情况、银行往来及信誉情况、经营能力及作风、近期的经营状况等,以免申请人上当受骗。

  5、落实反担保单位

  即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单位进行落实。落实的重点是要求反担保单位要有足够的外汇资金(现汇或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或有实物作抵押。在接受实物作抵押前,应了解所抵押物的所有权及其实际可转让住和真实价值。

  6、报批

  在正式承诺担保之前,担保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办理担保业务。申请时,应带齐以下资料:

  7、承诺

  在上述程序已完成且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担保人可给申请人以口头担保承诺,并详细介绍担保人对申请人的各项要求。申请人根据担保人的口头承诺,向担保人出具担保人权益书。权益书应列明担保人对担保项目有财务监督权和业务检查权以及必要时的财产处置权等。

  8、拟定条款

  即拟定保函的有关保证条款。这一阶段的工作是整个担保业务的关键。在拟定条款时,担保人与申请人要对较为关键的条款进行逐条、逐字、逐句推敲,反复审阅。在有关条款上,条款的语句应明确,担保金额要写清,保函的有效期要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要写明。

  此外,担保人还要特别注意违例事项(如贷款协议的变动等),即要在有关条款上明确规定有关协议及事项如有变动,必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无效。在价格条款上,对担保货币的选择还要考虑到汇率变动的风险,即要采取一定的保值措施。对于国外受益人要求以其出具的保函格式为准的担保业务,担保人要对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进行审查,对不利于我方或无理的条款,应与国外受益人协商解决,要求其修改有关条款。

  9、开出保函

  上述有关条款经再三审阅至确认各条款无误后,担保人可先拟定保函文稿。保函文稿经申请人。受益人及担保人三方最后确认无异议或无漏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担保人方可开出正式保函。

  为便于内部管理,每笔保函在开出之前均需编号,并按顺序登记,注明有关内容,如保函号码、开出日期、申请人名称、保函种类、保函金额、有效期、通知行名称,以及是信开还是电开。

  10、修改

  保函开出后,国外受益人或申请人遇有特殊情况,如装船期修改而影响分期付款到期日、利率修改而影响保证金额等,提出要对原订保函进行修改,担保人可根据修改内容对本身的权责影响程度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影响来判断是否给予受理。如同意修改,即可对原保函进行修改,并以修改后的保函为准。

  11、收费

  由于外汇指定银行在提供外汇担保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在开出保函时,一般都要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一般由担保人根据保函的期限、性质、金额以及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和反担保的质量来确定。目前,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开出保函时,一般是以实际担保金额为基数,每季按0.25%~0.375%的费率计收手续费(如担保的外汇或人民币存放在银行,则可酌情降低收费标准),对担保金额较小的保函,每笔担保的最低起收点为5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开出保函后,一般在每年度由银行按上年底保函余额数计收一次手续费。

  对于银行以全电开出的保函,除按上述标准计收手续费外,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电文的长短加收电报费。

  12、检查

  担保人开出保函以后,要对所担保的项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是检查项目的用款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和保函要求使用、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是否严格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等。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如保函中未列入的问题等),应及时给予解决,以保证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13、通知

  担保人对本身所担保的业务应按保证款项的到期时间先后设立专册登记,在每笔保证款项到期前几天内,将到期金额及到期日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按时办理还款和结汇手续。还款时,应要求申请人先归还担保人担保部分。

  14、垫款

  当申请人由于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筹款结付到期保证款项,或由于向有关部门申请外汇手续延误,或由于其他因素未能及时办妥结汇手续,担保人为维护对外信誉,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其垫付保证款项,随后通知申请人迅速筹款清偿,并照约定计收垫款利息及违约金。

  15、销案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到期后,担保人应要求受益人将保函正式文本退回。担保人随即予以销案,并把有关担保文件归档保管。

外汇担保的注意事项

  外汇担保业务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外汇业务,它不但涉及到申请人、受益人的权益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担保人的对外信誉问题。此外,从担保人来说,其所提供的外汇担保,在很大程度上要担负将来付款的责任。因此,国内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外汇担保以及担保人在承办对外担保业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担保人必须在其本身所能承受的能力内,即资力范围内,承接国内企业的担保申请。目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及其对外债务累计不能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非金融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必须具备足够的自有外汇作保证,且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总额。

  2、国内企业要从进口成本或借款成本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是否应该申请担保。比如说,在办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国外出口商同意分期付款,但要我方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假如国外利息加国内担保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也要考虑利息因素)低于国内外汇贷款利率时,我进口企业就可采用担保的方式,但如果国外利息加国内担保手续费高于国内外汇贷款利率,且在国内可取得外汇贷款的情况下,则不应采用担保方式进口。同样,在申请办理其他担保业务之前,也要综合考虑到成本问题。

  3、担保人要考察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担保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注:企业本身的注册资本不能要求担保);我国驻外企业如果要我境内担保人出具担保,必须经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驻华的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需要我担保人出具担保,必须要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抵押。

  2)必须要有充足的偿债力和正确的业务计划。

  3)分期付款所需外汇必须已落实来源。

  4)必须有合适的反担保人。

  5)所申请担保的项目必须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已取得批准件等。

  4、担保人要详细审阅申请人提供的商务合同(如进口合同、借款合同等)。有些申请人在与外商洽谈时,由于缺乏经验或不够精细或受其他原因的影响,造成所签合同在某些条款上对我方在日后的执行不利。为此,担保人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务合同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即向申请人提出修改意见,以便申请人向国外商人交涉,并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5、担保人在拟订保函的有关条款时必须注意条款的用语。以防止某些作风不正的外商利用文字上的失谨或含糊不清而钻空子,提出种种理由向我方索赔,造成我方处于被动状态。担保人在拟定条款时,条款的语句用词要明确具体,不应含糊或有一些笼统的语句;此外,对于担保业务来说,任何口头上的承诺都无效,也就是说,所有承诺都必须用简洁的语言在保函的有关条款上体现出来。

  6、担保人在出具保函后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汇率风险。一般提供担保的项目都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而在担保期间,保函中所规定使用的货币的汇率很可能变动。假如申请人在与外商签约时列明汇率变动风险由我方负责,则我方担保人也就承担了汇率凤险。如果合约规定汇率变动订有上下限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尚可确定其限度,如果未订明限度者,担保人则要担负无限之责,因此,担保人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当慎重考虑汇率变动因素,并采取适当的相应措施,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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