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汇制
售汇制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需用外汇,可按规定持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对外支付。
售汇制的具体内容具体地说:
1.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的管理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上述(1)、(2)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内)、开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规定比例内)、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用汇,持(1)至(3)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地说,规定比例内的预付款,是指进口合同或进口信用证上标明的占合同总金额15%(含15%)以内的预付款。在此规定比例以内,银行可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单据予以售汇和对外付汇。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的预付款,银行应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予以售汇和对外支付。规定比例内的佣金,是指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占合同总金额5%(含5%)以内的佣金(回扣、折扣)即明佣及占合同总金额2%(含2%)以内的暗佣。在规定以内,银行可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凭有关单据予以售汇和对外支付。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明佣和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银行应牙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子以售汇和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在支付国际贸易项下的运费、保费时,可按(3)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向境内或境外的运输、保险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支付。
(4)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帐户;
(5)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外国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1)至(3)项规定的有效凭证;
(6)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7)出口项下的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8)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2.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1)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4)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
(5)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款,须持进口合同、国外银行保函、发票的正本与复印件;超过规定比例的佣金,持结汇水单、出口合同、佣金协议的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到外汇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再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所需的对外支付外汇,须持进口合同、对应的出口合同、进口发票及提单,向外汇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再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境内机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需持有关材料和购汇申请到外汇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再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协议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
(2)财政预算外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出国费用,须持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出国的文件和已办妥签证的护照;
(3)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批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对外联络或对外经营权的单位持境外邀请函和有关函件;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国外的考试费,须凭对外协议和国外考试机构提供的帐单和结算通知书;
(5)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的用汇,须持有关部门的批件和有关协议、合同等;
(6)经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外航驻华代表或办事机构,其客货运费收入的人民币,须持售票清单和说明;
(7)在境外设立贸易或非贸易性质的代表处或办事机构,须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开办费、支付清单及本年度经费预算;
5.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2)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单;
(3)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6.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
(1)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书;
(2)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
(3)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7.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要求汇出境外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航驻华机构代办的客货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报,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8.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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