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市场准则(全文)- 第二章 通用原则
第五条 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
职业培训
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中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组织机构或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应确保机构内的员工称职,并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能够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市场交易业务日益增长的复杂程度。
第七条 每位员工与工作团队都应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的业务流程。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从事交易操作时应保持谨慎、勤勉与诚信,并具备相应技能。
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就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实施完整的培训计划,并应制作具体到细节的业务与IT系统操作手册,并保持至少每年检查更新一次。
第十条 管理层应确保风险管理人员接受全面的培训,并有适合的辅助工具,可监督及控制多种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应严格避免利益冲突,包括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交易对手方获得公平待遇。并且,机构应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知悉如何辨别可能引起冲突的状况;同时,设立披露机制和管控措施,有效消除因不公平处理利益冲突而引发的风险。
第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应对机构账户与个人账户的交易制定书面规定,禁止并防止员工利用机构和个人账户进行不当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抢先交易或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应以符合道德要求和专业标准的方式进行相关交易活动,促进外汇市场的公平和诚信,严禁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不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其他市场参与者可能影响市场价格的非公开信息或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牟利。
第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应意识到赌博活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利益冲突或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应予以避免。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应避免使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不符合其机构制度规定的交流渠道。
1.机构应定期检查员工被授权使用的交流渠道,以确保没有不当参与者和不当内容;
2.机构应确保员工接受了充分培训并充分了解适当交流的内涵及范围;以及当发现交流渠道中出现任何不当交流时应采取的应对及处置措施;
3.机构应关注竞争对手可能使用的多边交流渠道,并监控本方员工在这些渠道是否存在具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行为,同时确保其具备有效的监控和上报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拥有重大非公开内幕信息,并利用此类信息通过操作为自己(或其他相关方)牟利,则构成内幕交易。
1.明知相关交易以内幕信息为基础而引诱他人参与该交易,则视为内幕交易;
2.基于内幕信息隐藏或修改金融工具指令,诱使他人进行操作,则视为内幕交易;
3.市场参与者拥有内幕消息,应确保此信息不被泄露,除非此披露行为是该市场参与者的日常职责,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不应进行或参与内幕交易,或从故意或过失泄露、不当使用涉密信息或外汇交易信息中获取不当收益,或串通或引诱他人不当使用此类信息获取不当收益。(不当使用涉密信息或外汇交易信息:指以法律或法规不允许的方式使用此类信息。)在遵守上述义务、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市场参与者可以进行或参与适当的做市和风险管理操作(包括预先对冲)。
第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使用交易对手方或客户的交易和头寸信息时,不应损害交易对手方或客户利益。为防止此类信息滥用,市场参与者应至少确保:
1.制定书面的制度和流程,以及充分的系统和管控措施以确保外汇交易信息不被其他市场参与者获得。该类制度还应禁止利用非专业性标准术语(行话)或化名透露交易对手方和客户信息;
2.员工接受充分培训,能够按照内部制度和流程谨慎识别及处理非公开信息;
3.具备合理设计的传输外汇交易信息的通讯机制(例如,电话、电子邮件、聊天工具和其他通讯工具),做到安全、受监控且能够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信息通过各种通讯技术泄露;
4.任何对涉密信息或外汇交易信息的不当使用应按照书面的内部流程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市场参与者有义务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获取资金。员工应采取“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和保存交易记录等一系列措施,将发现的可疑交易汇报给其管理层。市场参与者应当知晓:若未采用合理程序,导致洗钱或恐怖分子获取资金,即使不知情,亦将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欺诈和其他犯罪活动。管理层和员工应当特别警惕下列情形:
1.发现交易以无需记录或未能按规范流程记录的方式进行;
2.收到交易对手方异常的清算指令;
3.发现收取资金的一方为相关交易对手方以外的第三方;
4.在交易完成后无法确认交易的细节;
5.在交易中出现异常。
员工发现任何可疑操作时,必须立即向管理层与合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若交易受益人非为交易对手方,应特别注意交易的真实性。通常应经特定管理人员(通常为合规部门工作人员)核准后才可进行此类交易。员工应向特定管理人员报告,再由特定管理人员向管理层报告。特定管理人员应能取得相关交易、交易对手方及客户资料,以评估相关报告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应针对礼物馈赠、餐饮和娱乐款待制定相关制度与流程,以规范员工接受(或给予)招待馈赠的形式、频率及价格(包括对价值较高但不便退回馈赠的情形的处理措施)。该规则应该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1.不适当或过度的礼物馈赠、餐饮和娱乐款待种类。
2.禁止做出可能被接受方管理层或监管机构认为是不当引诱或超过正常业务关系的礼物馈赠或娱乐款待。例如,邀请客户出席娱乐场所而支付费用的机构无代表出席,该邀请便属不适当邀请。
3.处理收到的礼物馈赠、餐饮和娱乐款待的方法。特别是针对价值较高但不便拒绝或退回礼物馈赠、餐饮和娱乐款待的情形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机构应教育员工认识酒精及药物滥用可能出现的症状与后果,明确并制定公布对于员工滥用药物的处罚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应识别何种信息为敏感信息或潜在的敏感信息,对此类信息获取渠道应加以控制:
1.重大非公开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的可能会对市场定价、流动性或运行,以及市场参与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头寸和大额客户指令;
2)非公开渠道了解到某重要机构遭遇的财务困难等。
2.客户涉密信息:与具体客户或交易对手方操作相关的信息。即使该信息不属于上述重大非公开信息,也应注意与客户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相关协议的范围。例如,市场参与者是否已同意将该客户信息纳入到敏感信息的范畴或已同意采取更严格的信息管控。
包括但不限于:对具体客户交易的头寸、心态或意愿的了解。
建议市场参与者定期对敏感信息的识别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应确定谁需要知晓敏感信息。
1.需要确定与敏感信息接触的相关人员需要在何种程度知晓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为管理某客户关系,销售人员需要知晓的其客户与其所在机构的交易操作。但就客户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操作,除非事先告知该客户,该具体操作不得对销售人员透露。
2)为对冲机构的交易风险,交易人员可能需要知晓其所在机构需要买进(或卖出)的净值总额,但并不需要知晓总额之中各具体客户指令的数额。
2.需要监督与敏感信息相关的操作人员,及该人员对敏感信息的获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管理机构潜在的市场风险,交易人员可能需要知晓机构指令账户上所有客户指令的投资组合,但并不需要知晓各客户的身份。
3.既不需要进行交易操作也不需要监督相关交易操作的员工,不需要知晓与该操作相关的涉密信息。例如,负责金融机构客户的销售人员不需要知晓公司客户相关的敏感信息。
4.市场参与者应尤其注意识别潜在的关于敏感信息的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设置保护敏感信息的物理性限制,根据内部确定的“需要知晓”标准,控制获取敏感信息的渠道。
1.对能够进入存放敏感信息环境的人员的物理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只有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进入交易大厅,包括授权人员陪同的访客。
2.对前端办公室、交易室有明确潜在利益冲突的区域进行物理隔离。
包括不限于:将并购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物理隔离。
3.合理设计交易大厅的布局,将敏感信息向外泄露的风险降至最低。
第二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应设置适当的保护敏感信息的技术监控,根据机构确定的“需要知晓”标准监控获取敏感信息的渠道。
1.对所有含有敏感信息的系统用户权限加以控制。
机构应设置有效流程,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入包含敏感信息的系统。确保人员离职或调离岗位后立即调整权限。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有权限接触包含敏感信息数据的IT人员。
2.在系统内,根据机构“需要知晓”的标准进行控制,从而限制敏感信息仅对特定的系统用户可见。系统用户取得包含敏感信息的报告或数据也应受到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员仅可见到其负责货币的指令,负责金融机构客户的销售人员不可获知资产管理客户交易操作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内部的信息交流渠道应对敏感信息进行保护。
1.授权人员以电子或双向语音的方式传递敏感信息,将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降低。
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和交易员之间传递客户指令时应使用双向语音或电子渠道,而非在交易大厅大声喊话。
2.指导内部交流渠道的规范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
1)仅以内部聊天工具和邮件发送的敏感信息,要确保接收者具有接收此类敏感信息的权限。
2)交易员从人民币外汇交易团队调至其他交易团队后,应立即从有关聊天渠道中移除。从交易柜台发送到机构内部广泛传播的市场行情邮件中不应包含任何客户涉密信息。
3.书面交流方式。市场参与者应将包含敏感信息的书面交流文件进行分类,并管控此类文件传播的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应将某客户投资条款清单的打印件清楚地标记为“客户涉密”,并建立整套流程,确保该文件被安全存放在负责相关客户的交易台。
第三十条 机构应建立员工可利用何种渠道与其他机构交流的规定,并给予员工清晰的指导和培训。尤其对员工可以在其机构以外从事何种活动要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的风险,机构应考虑是否采取预防性措施以杜绝员工使用未授权的交流渠道。
例如:
1.向员工提供一份清晰的列表,表明员工可以使用哪些渠道与其他机构交流信息,以及哪些渠道不可以使用;
2.规定员工尽量使用其建立的企业电子邮件系统与客户沟通,在其机构网络中尽量屏蔽第三方电子邮件与社交网站。
第三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间的信息交流应受到监控。
1.市场参与者应制定相关制度,建立监控员工与其他机构交流信息的监控系统,以确保交流始终符合规定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2.以合适的方式监控信息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交易的电子渠道中,市场参与者可以安装实时监控系统,以防止出现任何可能违反相关法规的交流行为。
2)对市场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邮件,市场参与者可以采取每月抽查的方式来监控信息交流。
3.市场参与者应根据监控方式安排合适的人员负责对各渠道进行监控。
包括但不限于:
1)指派一名高级销售主管作为其机构与大客户之间聊天渠道的监管人,定期检查该渠道的交流是否符合其机构规定的要求。
2)指派一名合规管理人员定期对电子邮件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需要调查的字词出现。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应按照本准则的标准制定适当的制度和流程,在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市场参与者与其他主体之间保护涉密信息和交易信息。该制度和流程至少应包括:
1.市场参与者之间不应相互透露除了执行交易和后续交易相关行动之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相关交易头寸,与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逐笔交易的信息),确保不披露任何涉密信息;
2.市场参与者不应向其他市场参与者透露客户或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及方向等具体指令交易信息;
3.市场参与者不应披露非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与经纪公司应随时对所有涉及交易主体的相关交易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纪公司应谨慎地给予交易员意见或传递信息,并且不应泄漏有关具体客户操作的涉密或敏感资料。经纪公司不应给出其责任范围外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评估交易对手方信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关于客户交易的信息不应指向任何具体客户、指令或交易方向。不应披露任何能够追溯到某具体客户的信息:
1.客户名称不应向外部透露,也不可以使用代码名称或行话透露;
2.客户群应以一般性的方式称呼,例如,“机构”、“现金”、“对冲基金”、“模型”、“交易型的”、“银行”等;
3.客户交易策略应以“长期”、“短期”、“快钱”等来描述;
4.客户位置应以地区进行模糊描述,如“欧洲”、“日本”、“北美”等, 无须具体化,不要让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轻易地从描述的客户位置猜测到交易方向及来源;
5.执行指令应仅以价格区间的形式披露,而不是某具体客户、交易方向或指令类型,包括止损和点位,无须提及具体金额。
6.执行时间应以概括的方式来描述,例如,“今天早上”、“近期”、“几小时前”等。
第三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默认其交易对手方不会将有关交易操作或头寸透露给外部人士,除非此类信息:
1.为促成交易的执行、处理、清算而透露给代理、市场中介(如经纪公司和交易平台)或其他市场参与者;
2.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告给市场基础设施提供者(如交易数据库或中央银行);
3.交易对手方或客户同意透露;
4.相关监管或政府机构要求提供,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公开的;
5.透露给可以对信息保密的顾问人员。
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尊重客户对保密性的要求。若客户对委托细节敏感,应对披露做出相应限制。
第三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不应将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对外透露。对交易对手方的保密要求也适用于市场参与者自身。
第三十九条 若客户要求获得额外的信息,市场参与者应明确告知在提供市场行情时何种信息可以披露,何种信息不可披露。
第四十条 市场参与者应具备分辨和恰当处理涉密或敏感信息的能力。机构应制定相关的制度,并培训员工,让员工充分了解市场标准、内部规定和相关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机构应确保员工全面了解与交易有关的基本原则与法规,杜绝向外披露涉密信息,员工如发现涉密或敏感信息被泄露,应及时上报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经纪公司和销售人员常因工作需要获得管理层、客户和交易对手方告知的重大价格敏感信息。未经允许而披露此类涉密信息被视为不道德行为,也可能因违反保密规定甚至触犯法律。市场参与者应防止暗示不合作就会减少给予经纪公司或销售人员业务机会以获取涉密信息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不应参与涉及试图获取非公开信息的活动,或通过此类活动为自身或其客户牟利。
第四十四条 经纪公司在向交易对手方披露资料时,应避免过早披露。例如,经纪公司应在确信双方均有真实意图进行交易时才披露真实交易方的名称。
第四十五条 某些情况下,当交易方名称可能不为他方所接受时,经纪公司不应透露拒绝方的名称。有时候这可能造成被拒绝方认为,经纪公司的报价或汇率可能实际上根本不存在。遇到此种情况,经纪公司可以提请监管机构或其他中立机构进行协调,确定拒绝方对此报价拒绝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经纪公司依法应以书面形式充分披露与更新任何重要关系人的名称及其相互关系程度等相关信息(例如,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及相互持股或投资的情况),并对客户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不应转述任何已知是虚假的信息或没有根据的市场谣言。在讨论可能是不正确、并可能伤害第三方的未经证实的信息时,应给予额外的谨慎及注意,以避免可能的对市场秩序的干扰或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在遵守各项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市场参与者可以告知客户关于市场盛传的某种传闻,但应确保员工受到充分培训以识别前述信息并已经规定此类信息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 员工应将不合规行为迅速告知管理层与合规部门。管理层应制定预防员工违反规定的管控措施。例如,发生泄密的情况,管理层应当立即调查,采取补救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用来约束员工。
信息交流
第四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内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时应尽可能遵循以下指导性原则:
1.信息交流应真实、清晰、公平、诚实,不具有误导性或操纵性。
2.市场参与者不应做出不诚实、误导性或不真实的市场信息交流,也不应遗漏任何重大事实或条件(此遗漏在提交材料的上下文中会使信息交流产生误导性)。
3.内部或与外部的任何市场信息交流不应为不当目的进行。市场参与者不应通过制造或贩卖(与市场相关的内部和外部)传闻为自己或其客户牟利。
4.市场参与者必须能够解释相关市场信息交流所依据的数据或基础信息,如有需要,须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明。所有观点和意见都必须有可以被证实合理的基础,并经过适当的分析和调查。
5.市场信息交流的内容必须包含真实、独立的评估,以及对该交流的公正评价。
6.在市场交流开始前,相关人员至少做到能提供对其观点或意见的合理分析和解释。
7.市场参与者应考虑相关信息交流时的负面影响,包括客户、经纪公司和交易员公布或传播的信息。
8.市场参与者不应使用、复制、转发、再散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布任何非公开的不属于其机构所属的调查、信息、数据或其他文件,除非首先获得该材料所有者的同意或得到其授权。
9.在交易操作时,市场参与者有责任保持一贯的专业性,使用清晰无歧义的术语,并确保小心谨慎,不误传交易信息。
10.为防止可能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交流,市场参与者不应参与任何意在隐藏市场信息交流或规避其机构管控系统的行为。使用暗语或密码文字以掩盖市场信息交流性质的行为都是禁止的。
11.不可因员工在市场信息交流中表达了与本机构业务利益相冲突的观点,报复或威胁该员工。包括停薪、减薪、降级或采取其他对该员工不利的行为。
12.所有信息交流的记录和保存必须确保:
1)记录未经机构批准不应损毁、粉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2)记录或文件不应造假,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电子文档,其时间、日期和内容都必须真实。
13.应对正式的信息交流渠道做出规范。
1)如果是机构内部业务的交流,不应与其他外部人士讨论;
2)未经允许,不应与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介公开业务事项或业务相关信息;
3)机构的专有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战略文件、规划文件、制度或流程)不应发送至任何私人电子邮箱。禁止在机构外公开公司收入、客户或组织结构图数据,或将此类数据发送至私人电子邮箱;
4)防止做出可能给对手方或客户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交流。不应利用市场参与者与对手方或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做出对该对手方或客户不利的行为。
14.需管控潜在的利益冲突,避免员工与对手方或客户之间的不当行为。例如:修改客户指令的价格、交易信息、生效时间或其他可能引起员工不知情地卷入相关第三方不当行为的风险因素。及时关注对手方进行任何可能牺牲某机构的独立性、造成利益冲突或可能出现潜在不当行为操作的企图。
15.机构应使用已批准的信息交流模式和渠道向员工发布清晰的指导方针。
第五十条 市场参与者应以与起草其他书面材料相同的审慎态度起草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邮件与寄送的带有机构抬头的信件和传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是内部邮件也通常会构成官方或机构信函。不应将任何使用机构电子邮件系统发出的电子邮件视为“非正式”或“非官方”的。
第五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在所有聊天工具上的信息交流都应以专业、道德、合法的方式进行。所有内容都可能被公开,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管理层应该制定制度加强对聊天工具的管控。
第五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与新闻媒体交流时的注意事项:
1.所有与媒体进行的信息交流均须事先取得授权;
2.员工个人事先必须取得机构信息交流主管的批准,否则不应与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体讨论关于机构或客户的问题;
3.市场参与者应经过认真考虑后审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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